【大地关爱综合保险单(A)保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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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意外伤害保障 |
家庭财产保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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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责任 |
保险金额(元) |
保险责任 |
责任限额(元) |
免赔率(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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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普通意外伤害身故、残疾 |
100000 |
火灾、暴风雨、雪及洪水保险 |
20000(其中房屋:14000,其他保险标的6000) |
10%并不低于2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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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意外伤害医疗 |
1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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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意外伤害住院补贴 |
50元/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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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燃气意外伤害 |
身故、残疾 |
1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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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救医疗费用 |
2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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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交通意外伤害身故 |
8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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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车交通意外伤害身故 |
3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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轮船交通意外伤害身故 |
300000 |
电器损坏 |
3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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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交通意外伤害身故、残疾 |
100000 |
居家责任保险 |
5000 |
损失金额的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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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费 |
人民币叁佰元整 (¥3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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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条件】:
1、年满16周岁(含)至70周岁(含),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劳动或生活的、非农业户口且在北京地区长期居住的自然人,可以作为本保险单的被保险人。同一被保险人限投保一份本保险,多投部分无效。
2、符合上述投保条件的被保险人具有合法利益的位于北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居住房屋及其附属设备(包括内外装饰及装潢),及房屋内的家具、个人生活用品、家用电器为本保险单家庭财产保障部分的保险标的,用于生产经营的房屋及附属设施、家具、电器等财产除外。
【赔偿与给付处理】:
1、本保险对除房屋之外的其他保险标的每件(每套)赔偿金额最高不超过5000元。
2、发生本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知道或应该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5日内通知本公司。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未通知或通知延迟致使本公司因此而增加的勘查、调查等费用,应由被保险人承担。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未通知或通知延迟致使必要的证据丧失或事故性质、原因无法认定时,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上述约定,不包括因不可抗力而导致的延迟。
【特别约定】:
1、 本保险单承担的保险责任及责任免除以本保险单所附的保险简介为准。其中,航空交通意外伤害、火车交通意外伤害、轮船交通意外伤害仅承担身故赔偿责任,不承担残疾赔偿责任;意外伤害医疗费用绝对免赔额为人民币50元,超过人民币50元以上部分,本公司按90%的比例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
2、 因恐怖活动导致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3、 本保险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
【保险责任简介】:
第一部分: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障
(一)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间内,如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本公司按如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1、普通意外身故、残疾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本简介本款第5、6、7、8条所指意外伤害除外),并因此身故、残疾或烧伤的,保险人按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1)意外身故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自该意外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次意外为直接原因身故的,保险人按本合同载明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和《职业类别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简称《比例表一》)中与被保险人职业类别对应的给付比例(但在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期间发生保险事故,给付比例为100%,下同)的乘积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但从中扣除保险人针对该被保险人已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和意外烧伤保险金。
(2)意外残疾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自该意外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次意外为直接原因造成《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简称《比例表二》)中所列残疾,保险人按该被保险人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比例表一》中与被保险人职业类别对应的给付比例、《比例表二》中与该项残疾对应的给付比例三者的乘积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如至第180日被保险人的残疾程度仍不能确定,按第180日时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导致《比例表二》中一项以上残疾时,保险人给付各项意外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时,保险人仅给付其中一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保险人仅给付其中支付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本次意外伤害所致残疾,如合并被保险人已有残疾,且可领取《比例表》中所列较严重项目的残疾保险金,保险人按该被保险人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比例表一》中与被保险人职业类别对应的给付比例、《比例表二》中现有残疾程度对应的给付比例与已有残疾程度对应的给付比例的差三者的乘积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3)意外烧伤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因该意外造成《意外伤害事故烧伤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简称《比例表三》)所列烧伤程度之一者,保险人按该被保险人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比例表一》中与被保险人职业类别对应的给付比例、《比例表三》中与该烧伤对应的给付比例三者的乘积给付意外烧伤保险金,但是:
A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导致烧伤和残疾的,无论是否发生在身体同一部位,保险人仅按给付金额较高的一项给付保险金。
B.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伤害烧伤且发生在身体的同一部位时,保险人给付其中较高一项的烧伤保险金,即:后次烧伤保险金的金额较高的,应扣除前次已给付的保险金;前次烧伤保险金的金额较高的,保险人不再给付后次的烧伤保险金。
C.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伤害烧伤且发生在身体的不同部位时,保险人给付各项烧伤保险金之和,但给付金额总数以该被保险人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
保险人对每一被保险人所负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意外烧伤保险金、意外身故保险金的责任以其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三项保险金总和达到该被保险人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时,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
2、意外医疗保险责任
如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对于被保险人在保险责任有效期间内在保险人指定或认可医疗机构为治疗同一次意外伤害而支出的、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合理的医疗费用(每次事故检查费以300元为限),对于扣除被保险人从其他福利计划或医疗保险计划取得部分或全部补偿和50元人民币免赔额后的余额,保险人按以下规定给付保险金:
“该余额×《比例表一》中与被保险人职业类别对应的给付比例(如在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期间发生保险事故,给付比例为100%。)×90%”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但保险责任有效期间届满,如果保险责任有效期间内因意外伤害而住院治疗的被保险人住院治疗仍未结束,保险人继续承担意外住院医疗保险责任,但最长至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90日止。
在保险责任有效期间内,无论被保险人一次或多次发生意外伤害而进行治疗,保险人均按规定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但累计给付金额达到该被保险人意外医疗保险金额时,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意外医疗保险责任终止。
3、个人意外伤害住院补贴保险责任
如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保险人按“(被保险人保险责任有效期间内在保险人指定或认可医疗机构每次住院治疗该意外伤害的日数-3)×保险单上载明的意外伤害住院日补贴保险金额×被保险人职业类别对应给付比例(但在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期间发生保险事故,给付比例为100%)”给付意外伤害住院补贴保险金。
但保险责任有效期间届满,如果在保险责任有效期间内因意外伤害而住院治疗的被保险人住院治疗仍未结束的,保险人继续承担意外伤害住院补贴保险责任,但最长至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180日止。
同一保单年度中,当保险人一次或累计给付意外伤害住院补贴的日数达到180日时,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意外伤害住院补贴保险责任终止。
4、民用燃气意外伤害及意外医疗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发生民用燃气意外事故的,保险人对被保险人负下列保险金给付责任:
(1)被保险人自民用燃气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次意外事故为直接原因身故,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2)被保险人因民用燃气意外事故残疾,保险人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及该项身体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按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第180日时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并据此给付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事故造成两项及以上身体残疾时,保险人给付对应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保险人仅给付其中一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3)被保险人因民用燃气意外事故发生急救医疗所支付的,符合卫生、医疗行政管理部门管理规定,直接用于治疗的治疗费、检查费(每次事故的急救医疗检查费以300元为限)、手术费、药费,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医疗、医药费用在急救医疗保险金额内予以补偿。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民用燃气意外事故而急救医疗,到保险期满治疗仍未结束的,保险人继续承担急救医疗保险金给付责任,最长可至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第30日止。
(4)保险人对每一被保险人所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以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保险金额时,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5、航空交通意外伤害身故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持有效客票乘坐合法客运的民航班机遭受交通事故,自交通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原因直接导致身故的,保险人按保险单所载的航空交通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同时,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6、火车交通意外伤害身故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持有效客票乘坐合法客运的火车(含地铁、轻轨)遭受交通事故,自交通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原因直接导致身故的,保险人按保险单所载的火车交通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同时,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7、轮船交通意外伤害身故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持有效客票乘坐合法客运的轮船遭受交通事故,自交通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原因直接导致身故的,保险人按保险单所载的轮船交通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同时,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8、汽车交通意外伤害身故、残疾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乘坐或驾驶非商业运营的机动车辆或持有效客票乘坐合法客运的机动车辆遭受交通事故,自交通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原因直接导致身故的,保险人按保险单所载的机动车辆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同时,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乘坐或驾驶非商业运营的机动车辆或持有效客票乘坐合法客运的机动车辆遭受交通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原因直接造成《比例表》所列残疾程度之一的,保险人按《比例表》所列与残疾程度对应给付比例和机动车辆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的乘积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如至交通事故发生之日起第180日被保险人的残疾程度仍未完全确定的,按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保险人对保单列明的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中任何一人承担上述各项保险责任的保险金额分别等于保险单所列各项责任保险金额除以保险单列明的被保险人及家庭成员的人数之和,但保险人对未成年人承担的身故保险金给付责任最高以10万为限。
(二)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或在下列情形下,被保险人身故、残疾或烧伤,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1、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故意行为;
2、 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3、 被保险人怀孕(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腹产)、避孕、绝育手术、治疗不孕症、人工受孕,以及由此导致的并发症,但意外伤害所致的流产、分娩不受此限;
4、 被保险人接受整容手术、住院或门诊手术导致的医疗事故;
5、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6、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7、 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恐怖活动或其他类似的武装叛乱期间;
8、 被保险人因从事非法、犯罪活动期间或被依法拘留、服刑期间;
9、 被保险人因酗酒或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期间;
10、被保险人酒后驾车、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期间;
11、被保险人患有精神病、精神失常、性病、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阳性)期间;
12、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探险、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滑雪、蹦极等高风险的活动期间。
因下列情形之一或在下列任一情形下,被保险人支出医疗费用或住院的,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13、前述1-12条列明的责任免除事项;
14、治疗非意外伤害;
15、用于矫形、整容、美容、心理咨询、器官移植,或修复、安装及购买残疾用具(如轮椅、假肢、助听器、假眼、配镜等)的费用;
16、被保险人体检、疗养、康复治疗、妊娠、流产及分娩;
17、被保险人在非保险人指定或认可医疗机构接受治疗(包括中外合资医院、康复中心、联合诊所、民办医院、专科医院、家庭病床等);
18、被保险人支出的医疗费用中依法应由第三者赔偿的部分。
第二部分:家庭财产保障
一、火灾保险
(一)保险责任
由于下列情况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依照本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1、火灾、爆炸、雷击、烟熏造成的损失;
2、在发生保险事故时,为抢救保险财产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合理、必要的措施而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
3、必要的拆除、清理、打扫和搬运瓦砾的费用;
4、保险房屋因遭受保险责任事故无法居住而产生的暂时租房费用和搬家费用。
(二)责任免除
除了本保险合同的共同条款部分列明的责任免除以外,以下损失也不在保险责任范围之内:
1、在保险地点范围内吸烟引起的火灾而导致的损失;
2、家用电器因使用过度、超电压、短路、断路、自身发热、烘烤等原因所造成本身的损毁。
二、暴风雨、雪及洪水保险
(一)保险责任
由于下列情况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依照本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1、台风、飓风、龙卷风、暴风、暴雨、洪水、冰雹;
2、暴风雪引起的屋顶塌陷;
3、房屋被损坏48小时内的漏雨或雪。
(二)责任免除
除了本保险合同的共同条款部分列明的责任免除以外,以下财产的损坏也不在保险责任范围之内:
1、室外财产,但固定在室外的空调设备不在此限;
2、正在建造中的房屋及室内财产;
3、用塑料、稻草或芦苇覆盖的房屋及室内财产;
4、无地基的房屋;
5、无封闭的场棚;
6、露天槽池;
7、天线、窗户(包括玻璃)、遮帘和蓬布单独受损。
三、居家责任保险
(一)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和保险地点范围内,由于以下原因导致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依照本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1、火灾、爆炸、漏水和其它意外事故;
2、由被保险人所有、看管或控制的财产引起的责任事故;
3、由被保险人所有或看管的动物而引起的责任事故;
4、家政服务人员引起的责任事故。
(二)责任免除
除了本保险合同的共同条款部分列明的责任免除以外,以下情况也不在保险责任范围之内:
1、被保险人参与打架斗殴(正当防卫除外)、行凶、闹事、破坏、复仇,以及其它故意违反法律法规行为所引起的责任;
2、被保险从事生产经营行为所引起的责任;
3、被保险人与他人签订协议所承担的责任,但即使没有这种协议,被保险人仍应承担的责任不在此限;
4、机动车辆所引起的责任;
5、被保险人所有、所看管或所控制的财产遭受的损失。
6、被保险人的房屋无人居住或租借给他人。
四、附加电器损坏保险
(一)保险责任
保险标的部分的家用电器由于下列原因遭受直接损失,保险人依照本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家用电器本身的损失:
1、电器内部原因引起的火灾和爆炸;
2、雷击引起电压异常;
3、符合国家规范的电路发生意外事故。
(二)责任免除
除了本保险合同的共同条款部分列明的责任免除以外,以下损失也不在保险责任范围之内:
1、电器使用过度或保养不善造成的损失;
2、机械故障造成的损失;
3、生产经营用的电器设备的损失;
4、私自拆卸造成的损失。
五、责任免除
无论被保险人选择本合同中“家庭财产保障”中的任何部分保险,由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1、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寄居人、雇佣人员的故意和欺诈行为;
2、被保险人参与赌博行为;
3、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扣押、罚没、政府征用;
4、国家机关的行政和司法行为;
5、地震、海啸;
6、核爆炸、核辐射、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7、精神损害赔偿;
8、罚款和惩罚性赔偿;
9、事故发生后的间接损失;
10、保险合同中列明的免赔额;
11、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损失和费用。
除了以上共同责任免除之外,各部分保险及附加险另有相应的责任免除。
未尽事宜详见《大地个人意外伤害保险条款(B款)》、《大地附加个人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B款)》、《大地附加安顺保个人意外伤害住院补贴保险条款(B款)》、《民用燃气用户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大地畅行驾乘人员意外伤害保险条款》、《大地城市家庭综合保险条款》。
比例表一 职业类别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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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类别 |
一类职业 |
二类职业 |
三类职业 |
四类职业 |
四类以上职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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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付比例 |
100% |
90% |
50% |
30% |
5% |
比例表三 意外伤害事故烧伤保险金给付比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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烧伤部位 |
占体表皮肤面积 |
给付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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头部 |
足2%但少于5% |
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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足5%但少于8% |
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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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少于8% |
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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躯干及四肢 |
足10%但少于15% |
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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足15%但少于20% |
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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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少于20% |
100% |
申请各项保险金应备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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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项目 |
应备理赔材料 |
1.保险单(凭证)原件 2.医疗费用收据原件 3.事故者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门诊病历、住院病历、出院小结、医疗费用明细清单、处方 5.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或法医鉴定书 |
6.户口注销证明 7.丧葬火化证明 8.有关部门出具的意外事故证明 9.法医鉴定部门的残疾程度鉴定报告 10.受益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11.受益人与事故者关系证明 12.保险人认为必要的其他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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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身故 |
1、3、5、6、7、8、10、11、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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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残疾 |
1、3、8、9、10、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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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伤害医疗 |
1、2、3、4、8、10、12 |
附件:《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职业分类表》